泰政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6-07-07 11: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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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许多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落户,许多农业转移人口还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些都对户籍制度形成了问题倒逼、提出了改革要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作出了具体部署,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201472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同年11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意见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稳步提高我市户籍城镇化水平,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县域突破,市域放开”的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本文件的制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4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实际,在深入调研、借鉴其他先进地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初稿后,经市政府多次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该文件。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

一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通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同时,通过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而没有落户人员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问题。二是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通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四、文件出台的意义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基础性改革,事关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进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这一基础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要求,我市进一步调整、完善、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

() 县域突破。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办事处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市域放开。有序放开泰安市市区落户限制。在泰安市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泰安市户籍人口,在泰安市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

2、泰安市以外人员,在泰安市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3、对被评为泰安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等条件之一的务工人员,在泰安市市区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

4、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符合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引进的人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录(聘)用或招收,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

5、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2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6、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具有合法自主产权,并实际居住的

7、对以上3456款项内容,同样适用于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

(三)创新人口管理,深化居住证制度。按照权责对等、梯度赋权、渐进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市改革发展成果。

()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特色产业和优势项目等吸引、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农村新型社区特别是城镇聚合型社区转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人口纳入城镇人口统计,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就业支撑、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深入推进“社区六进”,即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按照户口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坚持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社区党()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六、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将文件对外公开,主动接收群众监督。

(二)泰安市公安局及时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泰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泰政发[2015]4号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界定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等概念范围,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办理户籍业务。

1明确界定了“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2)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3)在当地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2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4其他合法稳定就业的

2、明确界定了“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城镇实际居住且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包括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在房管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的,以及其他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回迁、继承房屋具有合法产权并实际居住的)。

3、明确界定了“合法租赁房屋” 的范围。合法租赁房屋是指租住房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直管房屋或他人合法所有产权房屋,并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及保障性住房。

4、明确了准入条件,规范了审批手续

(1)对合法稳定住所类迁入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对暂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等房屋合法产权证明。

(2)对合法租赁房屋类迁入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办理的居住证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或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并同时遵循“一户一址”的原则登记常住住户口,确保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3)对招工类人员迁入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出具的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年限证明。

(4)对被机关事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录(聘)用及工作调动迁入的主要依据是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录(聘)用通知书(工作调动的需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5)对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类迁入的主要依据是工商部门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出具的近24个月的纳税发票或完税证明。

七、文件工作要求

()抓好措施落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我市百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公安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出台了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广泛宣传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落户标准和条件,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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