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7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8 16:1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泰政发〔2013〕47号)出台以来,全市各级认真履职尽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现已建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所、民办中小学19所、民办幼儿园259所,民办教育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部分扶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发展目标不够清晰、区域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大力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到2020年初步建立适应我市发展定位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选择性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体系。

  (一)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着力推进民办学校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建民办中小学校超过30所,新建民办幼儿园超过60所,在各县(市、区)建立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段教育的民办教育办学体系。

  (二)办学格局进一步完善。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动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方式的多样化,逐步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三)办学质量进一步提升。加强民办学校内涵建设,引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公办与民办学校的互动互助,鼓励民办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育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优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民办学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民办学校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办学,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教育,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民办学校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确保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新建民办幼儿园数量不少于10所,新建民办中小学5-10所。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推动建设民办高中。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为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提供师资扶持的政策措施,在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于8月前(中小学教师远程研修开始前),将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全市教师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工作机制,每年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各县(市、区)要制定支教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支教计划,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派遣交流机制。

  (三)保障教师福利待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57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普通中小学)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树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民办学校教师被聘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教龄连续计算。

  (四)健全完善激励机制。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教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教育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精神,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保障机制,制定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办法。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享受同等待遇。各县(市、区)要于8月底前制定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各项激励机制,明确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

  (五)强化学校分类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做好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登记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工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9月底前,完成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分类认定工作,年底前完成法人分类登记工作。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及解决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统筹谋划、综合推进,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要积极组织协调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民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项目责任人。实施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要建立落实情况定期上报制度,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提交一次工作绩效报告。市教育局要将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教育督导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对县(市、区)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民办学校建设进度、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督导结果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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