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16〕3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2 16:0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恢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泰政函〔2014〕37号)关于“从现在起,到2016年底,停征‘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根据财预〔2014〕368号文件规定,“中央森林植被恢费”和“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名称统一调整为“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市林业局作为执收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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