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建发〔2016〕57号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考核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6-08-22 16:10 浏览次数:

TACR-2016-0140001

    

  泰建发〔201657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高新区建设局:

  现将《泰安市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考核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812


  

  泰安市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8号)、《泰安市住建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泰建发〔20152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事后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是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在考核时段内,对上述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行为、农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行为、市场行为等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考核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在建工程项目考核结果即是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考核结果。

  第三条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考核管理。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管理。

  第四条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考核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周期结束,分值清零。

  

  第二章 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建设(开发)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发生“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总承包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等3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达到6项及以上的,判定为不合格。

  建设(开发)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考核内容和标准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考核记分总分值100分,其中质量安全考核记分分值为35分,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记分分值为25分,农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考核记分分值为25分,市场秩序考核记分分值为15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考核内容、记分标准另行制定和公布。

  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考核分值为其承揽工程项目总数考核分值的平均值。跨县域施工的,其考核分值为市县两级考核分值的平均值。

  第七条 项目考核通过综合考核、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三种方式实施:

  (一)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

  (二)日常考核是指在日常监管中,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三)抽查考核是指通过“双随机”确定的,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不定期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包括初始分值和累计分值。初始分值为当月所有考核分值的平均值。累计分值为当月初始分值和上月初始分值的平均值。

  

  第三章  记分结果公布和运用

  

  第九条 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考核结果在“泰安市建筑工管理信息网”汇总和公布。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考核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建设(开发)单位考核中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总承包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和“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开发)单位存有其他考核不合格行为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其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考核累计分值在20分以内(含20分)的,下月减少一次对其项目的考核,分值沿用上月初始分值,第三个月恢复考核;考核分值达到50分(含50分)的,进行书面告知,并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下月增加一次考核;累计分值首次达到80分的,依法给予停工整改处理,考核分值低于50分后开工;累计分值两次达到80分的,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项目;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考核累计记分达到50分(含50分)的,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累计记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列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累计两次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期间不得承接新的项目,本年度内取消评优资格,不受理本地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考核得分与投标信用考核得分挂钩,总分值100分减去考核分值,乘以0.035即为投标信用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未考核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含初次进泰的外地企业)投标时,其投标信用考核得分为所有有效投标企业的平均分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负责泰安市区内工程项目市场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扬尘污染防治、农民工管理和工资发放、市场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泰安市区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

  第十七条 “泰安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设置考核子系统,进行考核结果的录入、上报和审核。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结果的录入,于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考核结果。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和审核,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于每月月底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考评、奖罚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责任单位的表现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考核记分、审核、上报、公布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分值有异议或考核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8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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