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8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25 16:20 浏览次数:

TACR—2016—0020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泰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交易公告、按公告要求依法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确定竞买人资格、进行网上交易、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及市徂徕山景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工业用地及城中村改造的开发用地公开出让工作按属地管理权限分别由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申请参加泰安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竞买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网上交易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公开出让方案,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泰安市国土资源交易网、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泰安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和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网上交易公告、出让宗地、矿业权交易条件及公开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网上交易公告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经批准后,由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第七条 网上交易宗地、矿业权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交易公告中明确的,应在交易截止时点最后1小时之前由专人录入。

  没有录入底价的,系统将默认该宗地、矿业权不设底价。

  

  第三章 用户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八条 竞买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前,应到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竞买人提供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取得CA数字证书即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约束。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竞买人如有遗失或损毁证书,遗忘或泄漏密码的,应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原证书及密码随之失效。

  第九条 竞买人申请竞买前,应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及出让宗地、矿业权相关信息。竞买人对网上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通过公开电话等形式向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就咨询事项给予答复。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求和宗地、矿业权现状均无异议且全部接受,并对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申请竞买多宗土地、矿业权的,应分别申请,竞买保证金以宗地、矿区为单位逐宗缴纳。

  第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联合申请竞买的,应提交联合竞买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联合竞买各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应明确规定联合竞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竞买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等。经授权的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为联合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矿业权竞买人申请时,申请人应与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竞买人通过向网上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与出让宗地或矿业权相对应的唯一的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人应按宗地或矿区及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帐后,自动赋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网上交易规定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 网上报价和竞价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系统停机维护、排除故障停机及遇不可抗力停机除外),网上交易起止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网上报价及竞价的基本原则为:

  (一)增价方式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加价幅度;

  (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及其整数倍;

  (五)按报价最高者得,对于设有底价的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十四条 参与网上交易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网上报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二)在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三)网上报价截止前5分钟,经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5分钟内提交新报价的,在报价截止时点交易系统转入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新报价的,不能转入限时竞价程序,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四)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

  1.在网上报价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其报价不低于起始价(设有底价的,应不低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确定为竞得入选人;

  2.在网上报价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确定为竞得入选人,但低于起始价者除外(设有底价的,应不低于底价);

  (五)在网上报价期限内,无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起始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网上交易活动终止,由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收回网上交易地块、矿业权。

  第十五条 已提交申请并经系统确认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可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多个地块、矿业权进入限时竞价程序的,按网上交易公告中的宗地、矿区顺序逐一进行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

  (一)网上限时竞价时,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重新计时。每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一分钟内,系统出现该地块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5分钟倒计时结束,无人再报价,系统将以最后的有效报价确定为最高报价,同时停止接受新的报价。

  (二)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3.网上限时竞价时,如无人报价,则以该宗地、矿区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底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三)限时竞价截止时,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第五章 成交确认和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 在网上交易截止日当天,转入限时竞价阶段前,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泰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网上交易限时竞价进行见证和监督交易过程。限时竞价完成后,现场见证人员须在见证书上签署见证意见。

  第十七条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报价的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章的《网上交易信息通知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须知》要求的有关资料到泰安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竞得入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无误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买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成交,应重新组织网上交易。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作受让宗地、矿业权的定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导致竞买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公示公开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司法机关、监察等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矿业权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出让宗地、矿业权有重大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系统重大故障(例如线路、系统软硬件、供电等故障),网络被入侵等出让人不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网上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并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

  (二)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立即发布中止通知或终止公告,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天。待中止情形消除后,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恢复网上交易活动,即时通知竞买人。

  (三)网上交易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网上交易自动终止。

  (四)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五)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可抗力、网络被入侵等出让人不可控因素”情形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止网上交易活动,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网上交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在网上交易(含限时竞价时间)结束前不能恢复网上交易的,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后,解封相关数据及信息,转为以现场受理报名、报价的方式继续实施交易出让活动。

  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因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身原因造成系统重大故障(例如线路、系统软硬件、供电等故障)”情形的,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竞买人可以通过公开电话等方式向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以获取出让宗地、矿业权中止交易和恢复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对网上报价、竞价和网上交易、成交等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交易期间对专用机房、系统超级管理员CA证书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二十四条 系统自动保存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并作为竞买人参加网上交易活动的证明。该记录视为竞买人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网上交易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电子备份和纸质备份,以供届时查阅。

  第二十五条 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露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对不按要求进行相关设置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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