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环发〔2016〕41号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2016-08-26 16:14 浏览次数:

TACR-2016-0240002


各县市区环保局,泰安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市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所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中“处罚标准”设定的罚款幅度“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5日,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环发〔2014〕89号)中“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3-70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裁量基准施行之日,本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泰安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细表(暂行)

  2、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暂行)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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