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8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31 16:23 浏览次数: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强化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中的协同合作,规范药品医用耗材流通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公立医院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公立医院采购联合体为载体,统一调配和优化联合体内优质资源,充分发挥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比较优势,不断增强医用耗材议价能力,实现规范化及规模化采购,切实降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透明度。

  (二)权责对等。公立医院作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主体,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质量、供应负主要责任。

  (三)科学合理。按照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要求,保障临床诊疗和病患人群用药需求。

  (四)循序渐进。按照市区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城市公立医院先行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联合采购,逐步扩大采购范围。

  三、组建公立医院采购联合体

  公立医院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采购联合体”)由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办公立医院(名单见附件)组成。我市区域内的其他公立医院(包括驻泰省属公立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可自愿申请加入。采购联合体按照“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价格统一、全程监管”的要求,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议价采购,建立以市为单位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新机制。

  四、运作方式

  采购联合体内各公立医院作为采购主体,原则上按年度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联合采购。采购联合体依据各公立医院年度周期药品医用耗材实际使用量、供需特点及临床治疗习惯等,科学编制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并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定期进行调整。采购联合体根据采购目录与生产(配送)企业开展价格谈判。其中,在药品采购领域,对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由采购联合体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其他药品采购价格确定后,由各公立医院向采购联合体备案。在医用耗材采购领域,通用的高值、低值医用耗材及试剂,按照进口、国产两种分类和医保报销限价政策等与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根据谈判结果,采购联合体内各公立医院分别与生产(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其中,合同期限为一年,自成交结果公布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或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加强监督管理

  采购联合体要加强对各公立医院的监管,将药品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及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对违规采购、拖延货款的公立医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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