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管字〔2016〕26号 关于印发《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1 15:58 浏览次数:

 TACR-2016-0400002



各部门、各单位:

  《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3日



  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山景区范围内经营点的设置及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泰山景区范围内经营点设置,经营面积、经营人员限额、经营商品及服务性质种类的确定,须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

  第四条 泰山景区经营点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在泰山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并取得泰山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营证)。

  第五条 符合《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可依法向所在管理区提出办理准营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区初审后,由管理区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到管委会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准营证手续。

  第六条 未经管委会规划定点的场所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管委会经营管理、卫生、食药监、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合并办理营业执照、准营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手续。

  经营者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后,方可依法进行经营。

  第七条 取得准营证的经营单位与所在管理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按照约定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经营单位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同时,管理区、经营单位都应建立《经营单位管理档案》,将景区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用工情况、计分管理记录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 经营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办法》等泰山景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文明经营。经营单位雇用工作人员情况须告知所在管理区。

  第九条 经营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特许经营、计分管理、合同约束、制度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计分管理是指管委会对经营点违规行为实行累计计分的管理制度,即对经营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办法》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由管理部门进行计分,并根据累计分数分别对经营者做出支付违约金、停业学习、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理。

  计分标准由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经营点计分管理周期为1年,一个计分段满分为10分。第一个计分段内,经营点累计计分满5分的,给予警告;累计计分满10分的,责令经营点立即停业学习15天,第一个计分段结束。经营点经停业学习、考核合格重新上岗营业时,对该经营点的计分管理转入下一个计分段,管理方式参照上一个计分段执行,依此类推。

  在同一个计分周期内,经营点达到第二次停业学习标准的,责令该经营点的经营者立即停业学习30天;达到第三次停业学习标准的,不再安排经营者停业学习,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取消该经营者的特许经营资格,并取消该经营点当年的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期间,经营点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规范整改,依据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经营点违规行为情节较重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泰安市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责令其规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据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经营者拒不服从管理、围攻殴打谩骂管理、执法人员、严重妨碍公务、发生重大、恶性投诉、曝光事件严重损坏泰山形象的,按严重违约一次性扣除其全部保证金,取消该经营者的永久性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按违约扣除全部保证金,取消该经营者的永久性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经营点的计分管理工作由所在管理区负责。管理人员在区域内检查时须出示工作证(牌)。对经营点进行计分管理时,至少有两名管理人员同时在场,做好证据留存,并在《泰山景区经营点管理考核档案卡》上注明计分依据、所计分数,计分人签名并加盖计分专用章,经营者签字认可后,管理区向经营者下达《违规行为计分通知书》,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在通知书上注明。一次性计分4分以下由管理人员直接处理,一次性计5至7分须经管理区分管负责人同意实施,一次性计8至10分的须经管理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实施。

  在同一个计分周期内,经营点的累计计分达到停业学习标准的,管理区须向经营者下达《停业学习通知书》,并在《停业学习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日内报管委会经营管理部门和泰山景区教育中心备案。

  经营单位接到《停业学习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营业,参加相应期限的学习并接受考核。

  管理区应明确计分异议处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违规经营者。

  第十四条 停业学习的经营点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景区管理制度,学习期满由泰山景区教育中心组织对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考核不合格继续加倍延长停业学习时间。

  经营单位接到《停业学习通知书》当日起3日内,未按规定停业组织学习的,停业学习时间在原来基础上延长一个月;拒不接受停业学习处理的,一次性扣除其全部保证金,取消该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同一经营点两次拒不接受停业学习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取消该经营点的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管理区每半年将本辖区经营点的管理情况进行汇总,报管委会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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