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6〕8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兵”评选管理办法的...
发布日期:2016-09-02 16: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兵”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泰安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兵”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全面提高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泰发〔201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泰安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兵”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丰富的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兵”评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评选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评选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每次表彰20人。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泰安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兵”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行业分布,主要从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安全生产科、处、部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产生。

  第五条泰安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场坚定,政治素质高;

  (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含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掌握业务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吃苦、敢于负责、大胆管理,熟悉安全生产业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一口清”,出色地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创建、新技术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五)刻苦钻研,改革创新,在安全管理上有创新、成效好;

  (六)所在企业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受到县级政府(含安委会)以上的安全生产表彰;

  (七)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泰安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兵”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评选产生:

  (一)推荐申报。申报人员属于县属企业的,由所在企业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县(市、区)安监部门推荐;属于市属企业的,由所在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推荐;属于省以上驻泰企业的,向市安监部门推荐。

  (二)初步审核。市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安监部门分别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和推荐初审意见一并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筛选。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推荐人选进行复核审查,并按照1:1.5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四)综合评审。市评选领导小组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

  (五)社会公示。将拟表彰人员名单通过报纸或网站等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命名公布。经公示无异议,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安全生产管理标兵”名单,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七条申报推荐“安全生产管理标兵”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管理标兵”申报表;

  (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合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成绩等证明材料;

  (四)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管理与待遇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标兵”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其所在企业应在职务提升、晋升工资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安全生产管理标兵”脱产学习培训等。

  第十条对因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安全生产管理标兵”荣誉称号的,经市评选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称号,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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