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 浏览次数: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现就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原则,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2016年,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和认定工作,新增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完成60%以上治理任务;2019年6月底,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既有违法建设治理任务。通过治理,建立完善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城市居民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简称违法建设)。

(二)治理重点。一是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二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是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是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是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违法建设。六是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七是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各地在集中力量抓好以上治理重点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确定各自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并依法治理。

三、治理方法

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运用新理念、新方法和法治思维,依法治理,规范操作。

(一)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一是建立巡查制度。建立以街道为主体、村(居)参与的违法建设监管网络,完善巡查制度,充实巡查力量,加大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二是加大遥感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监测全面客观准确的优势,加大遥感监测频次,精准判定新增违法建设。三是落实工作责任。明晰县(市、区)、乡镇(街道)职责,厘清部门责任,强化联防联动,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自全省部署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开始,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零容忍”管理,实行即查即拆,坚决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一是责令限期拆除。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占用交通要道、侵占泄洪河床、存在安全隐患、妨碍重点工程建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二是结合城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同步拆除。对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内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违法建设,依据改造规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分类予以拆除。三是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予以拆除。对城市河湖海水边、山体周边和公路铁路两侧、住宅小区、街巷、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园区等的违法建设,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一并予以拆除。

(三)分类处理其他违法建设。一是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且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可责令其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对因拆除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罚款等处罚。三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政策,依法处置。

四、治理阶段

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从2016年10月开始,2019年6月结束,分3个阶段推进,各阶段工作可交叉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摸清底数(2016年10月至12月)。市、县(市、区)制定工作方案,作出部署安排,确定3年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违法建设排查摸底,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并建立台账,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排查摸底和依法治理同步推进,分清轻重缓急,明确治理顺序,对新增违法建设即查即拆,对存量违法建设具备拆除条件的,要依法拆除。治理规划、年度计划和排查数据,于2016年12月底前报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全面推进(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全面开展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治理重点项目,根据实际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全面推进存量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坚持“拆改”组合,对拆除空地严格实施清场控违管理,超前做好规划设计,做到“拆除一片、清理一片、美化一片”;安排建设项目的,要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规范建设程序,加快项目落地实施。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支持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政策措施,优化违法建设治理社会环境。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济南、青岛等大城市要选准工作突破口,精心策划、统一组织、周密实施,确保治理行动尽快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巩固提升(2019年1月至6月)。制定全省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验收方案,对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各地总结3年治理工作情况,分析查找问题,开展治理违法建设“回头看”活动,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健全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是违法建设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完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协调指挥机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治理标准、完成时限。

(二)依法规范治理。省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全省城市违法建设处置立法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设区市要制定违法建设处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既要严格规范执法,严禁损害各方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拆违、安全拆违,又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责,加强协调,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依法受理、办理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暴力抗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将治理违法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划执法部门要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处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铁路等部门配合做好对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铁路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认定和依法处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贷款,不得为违法建设施工提供供电、供水等服务。

(四)严格督导问责。省委、省政府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新型城镇化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日常调度和集中督导相结合,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化调度督查和情况通报,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对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及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如实填报违法建设情况并率先拆除,对故意漏报、瞒报、包庇违法建设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制定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作用,开辟专栏、专题,宣传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政策法规,报道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随手拍、大家评、政府查”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引导社会力量关注、参与、监督治理行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现场会、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

来源:项目部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