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人社发〔2016〕96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人技师评聘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8 16:08 浏览次数:

TACR-2016-0120003


  泰人社发〔2016〕9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驻泰省属以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进完善技师评聘工作制度,规范工人技师评聘程序,充分发挥工人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带头示范作用,调动广大劳动者学习技能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制定了《泰安市工人技师评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泰安市工人技师评聘办法

  2016年8月18日

  

  

  

  

  泰安市工人技师评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和《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要在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等级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

  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 技师的评聘实行评审与聘任分开。即“评”不受比例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的高级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推荐评审工人技师。“聘”则由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集团、股份制企业、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技术工人。

  第二章 技师任职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技师职业资格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具有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具有较大技术革新成果,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或在培训中级和高级技术工人中作出贡献的;

  (五)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任职2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一线人员,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

  1、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0年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

  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获得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3、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获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的。

  第三章 技师申报程序

  第六条 凡在技术岗位上,符合技师任职条件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技师

  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师职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技师职业资格推荐评审简表》一式五份;

  (二)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彩色同底免冠照片二张;

  (三)反映本人任职以来在技能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工作总结1份;

  (四)反映本人任职以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本人发表的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著作、论文及技能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按照评审与培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凡申请参加技师评审的人员,必须先由单位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并经单位认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荐单位须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师职业资格推荐评审汇总表》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推荐评审汇总表》一式一份;

  (二)技师或高级技师培训计划方案。

  第四章 技师评审方法

  第八条 建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的评审工作。

  (一)工人技师评审委员会人员由一线高技能人才和长期从事技能人才管理培训的人员组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建立技师评审委员会备选人员库。召开评审会时,根据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备选人员库中选定人员组成评委会。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参加评审不得超过三届,每届都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审采用公开条件,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按照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为合格。

  (三)技师评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对具备技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工人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者,由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公布技师任职资格并提请省厅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申报高级技师职务的,按照省厅公布任职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技师评审工作每年四季度进行,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申报材料。技师评审所需费用按市财政局、物价局[1996]181号文件、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技师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技师使用与管理按照《山东省技师使用与管理办法》鲁劳发[1992]622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同时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聘约要明确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十三条 被聘技师的职责

  (一)除完成本职生产任务外,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加工工艺现场操作,承担难度较大的产品加工和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工作,排除事故隐患,改革加工工艺和操作方法,并在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二)传授生产技艺(绝招、绝活)和生产经验及销售技术,承担一定的工人培训任务。指导本职业(工种)工人岗位练兵和技术比赛。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的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并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被聘技师的权利

  (一)指导工人按正确的操作规定进行生产。

  (二)对生产工艺、技术攻关等提出建议。

  (三)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技术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学习、借鉴新工艺(技术)要求。

  (四)为解决某项生产工艺或技术难题,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挑选所需要的技术工人参加技术攻关。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津贴制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社会工资水平或参照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政策,自行设定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同时在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技师评议、推荐、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者,由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不良行政行为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申报技师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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