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派出所不再出具20种证明
发布日期:2017-01-10 15:48 浏览次数:

  9月1日起,对于公民曾用名、户口迁移情况、个人婚姻状况等20种证明,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对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届时将参照执行。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种情况,公安派出所将不再开具证明,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种情况,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以下6种情况,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开具证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谁主管谁负责”: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个人的;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

  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继续由公安派出所出具。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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