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7-11-19 16: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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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我市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划定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27号),明确了我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及其禁燃区的范围,随着城市发展,原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已不能满足改善泰城大气环境质量工作需要,因此,现根据城市发展布局,对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及其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项管理措施。《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山东省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 年)行动计划》(鲁政发〔2013〕12号)、《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泰政发〔2013〕41号),均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完善调整划定范围。

  三、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可以控制新建燃煤项目;除集中供热企业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可以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原(散)煤、洗选煤、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煤焦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焦炭、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城市市区内西至新104国道、南至泰新高速、东至博阳路、北至环山路区域,市高新开发区、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全境。

  五、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在禁燃区热力及天然气管网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

  (二)本次新增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有治污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在热力管网范围内的,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淘汰;不在热力管网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淘汰,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擅自新上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有条件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但逾期完不成改造任务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

  六、文件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蓝天工程指挥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落实。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领导,定期调度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把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列入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保证禁燃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搞好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及市属以上驻泰单位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


相关文件:

泰政办字〔2017〕8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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