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设项目前置审批的评估评审手续多、耗时长,已成为制约建设项目及时"落地"的瓶颈。据测算,中介服务时间约占项目全部审批服务时间的60%—70%,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的提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真正实现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把关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解决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多、效率低、耗时长等问题。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
为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多、效率低、耗时长等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该文件。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
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把关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节约了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后,对进入特定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可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打破了建设项目各项前置审批的固有流程,变“零售”为“批发”,最大限度地缩短了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降低了企业的非生产成本和政府的行政成本。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选定评估评审区域。在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区域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二是建立区域化评估评审事项清单。根据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审项目,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等纳入区域化评估评审。各功能区、县市区可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以上所列事项中选择,确定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具体事项。三是组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主动对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研究确定评估评审的试点地块、事项和工作配合机制。各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化评估评审的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审批确认等工作,国土、规划等部门负责提供区域化评估评审所需的规划图纸、土地利用现状及说明材料。四是共享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实行区域化评估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符合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简化环节和申请材料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根据鲁政办字〔2016〕84号文件要求,市政府起草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并在8月28日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电视会议上正式下发。汇总修改意见后,于9月8日正式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62号)。为推进工作开展,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及功能区下发了《关于对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进行调度的通知》,定期调度开展情况,确保年底前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目前,各功能区积极制定评估评审方案,选定区域及评估评审事项,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已全面开展,有序推进。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拟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功能区管委召集,各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二是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选定区域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为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打好基础。各部门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相对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审批; 各级机构编制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结合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推动审批部门规范审批行为,积极推进一窗受理、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等工作,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三是强化监管和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