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字〔2017〕9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7-02-17 | 发文日期 | 2017-02-17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办字〔2017〕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泰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7 09: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泰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的通知》(泰编〔2015〕17号),泰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泰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刻制“泰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原“泰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同时废止。
附:印模。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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