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2-25 17: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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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制定《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泰政法办字[2015]7号)要求,对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实行前制定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二)以前所依据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
  (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要求,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率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参考不同行业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的纳税情况、缴纳印花税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不同行业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市不同应税项目的核定比例。
  二、《办法》对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1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4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办法》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77号);
  (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四、执行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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