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出台
发布日期:2017-06-16 00:00 浏览次数:

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毕凤玲)日前,市政府出台《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和处置分类违法建设等进行解读。

《意见》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设施等。

认定标准方面,《意见》指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违法建设的认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湖泊、水库、文物、铁路保护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工程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认定为违法建设。

此外,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存在的房屋;因历史原因缺少有关建设证件,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原则上不按违法建设处置。

违法建设处置分类方面,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

《意见》还对其他相关情形作出规定。

省庄镇组织拆违集中行动

记者 毕凤玲 摄

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毕凤玲)市、区动员会议召开以后,泰山区省庄镇组织开展了拆违集中行动。截至目前,共组织集中行动26余次,累计拆除违建16.4万平方米。

治理违建行动开展以来,省庄镇针对重点区域、项目周边、影响重大、成片成群的违法建设,实施重拳出击,集中攻坚。先后对兴隆庄村全部的56户4万余平方米违法建设集中拆除;对海洼村内海宦路南侧15户1.2万余平方米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对方特欢乐世界北侧张家庄北岭110户8500余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群进行排查摸底,制定详细拆除计划;对危及群众财产安全的芝田河西侧宦家峪段违法建设群进行限时拆除,在全镇形成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局面。

徐家楼街道探索拆违新模式

记者 毕凤玲 摄

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毕凤玲)6月12日,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城管中队对惠普东区东侧一处单体违建进行拆除,拆除面积达1.2万平方米,探索了拆除违建新模式。

据了解,由于此处违建面积巨大,并靠近居住小区,为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城管中队多次与业主沟通、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徐家楼办事处及城管队员的不懈努力下,业主最终同意配合中队拆除违建厂房。拆除前,中队与业主协商制定详细拆除计划,出动城管队员30余人,工人20余人,大型机械2台,对违法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拆除。此次行动探索了拆除违建新模式:站在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积极动员,制定合理计划,使其配合拆除行动,保证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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