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7〕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3 15:2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泰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同步共赢,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定全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今后,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完善市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排在前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和重点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县(市、区)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力争2018年年底前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20年年底前完成耕地、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本市农用地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2.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42.7975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455.19万亩不减少,实施机械化保护性耕作15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00万亩,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179.05万亩。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要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土壤环保方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防控企业污染,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氯代烃以及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减量置换”。支持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渔业局、市供销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全市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加强对农民、农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级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级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对林地园地实施土壤环境跟踪监测,对安全利用类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管理措施。对潜在污染林地园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不适合人群活动的,采取封闭、隔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 强化分类管理。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渔业局、市环保局)

  3.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地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审批等环节加强监管。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做好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防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对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后备农用地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发现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的评价内容,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新建项目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防治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充分考虑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年底前,公布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该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环境污染。从2018年起,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县(市、区)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鼓励工矿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提标改造。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历史遗留尾矿库,要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2018年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做好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治理工作,到2020年,煤炭企业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达到80%,新增塌陷地实现同步治理,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相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煤炭局)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以铬、汞、镉、铅、砷等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排放状况基础调查,确定涉重企业污染物排放基数。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将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落实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要求。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到2020年,完成省级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5.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的集中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资源深度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不断提升我市资源综合利用整体水平。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纳入各县(市、区)政府节能考核指标。自2017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6.加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管。2017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工作,鼓励园区、大型企业配套建设集中处置设施以及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县(市、区)结合自身医疗废物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提升全市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7.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农业面源污染有效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继续做好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供销社)

  8.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在岱岳区、肥城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

  9.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试点项目,推进生态循环利用。到2020年,争取建设1处三级网络试点项目,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10.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责任单位: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

  11.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建设泰城城区、新泰、肥城、宁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和处置,严禁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全市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水利渔业局)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地污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

  2.确定治理与修复任务。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明确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协助完成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库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

  3.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以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退城进园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的实施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要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级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二次污染,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修复工程实行环境监理制度,责任主体应委托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环境监理。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市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市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省环保厅将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矿区、蔬菜种植区、污灌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自2017年起,实施一批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试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3.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鼓励高校积极加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体系。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

  3.加大财政投入。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

  4.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

  3.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县(市、区)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三)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县(市、区)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服务平台、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3.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粮食局、市网络办、市科协、泰安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于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渔业、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要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列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内容。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确保如期完成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关于《泰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泰政发〔2017〕5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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