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公司关于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供水进行限制的惩戒措施
发布日期:2017-08-04 00:00 浏览次数:

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关于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供水进行限制的

的惩戒措施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深入开展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有效促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鲁违建治组办字【2016】4号)、《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泰办发【2017】10号)要求,我公司对治理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确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1.停止办理违法建设当事人接水等供水业务;

2.对一户一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关停供水系统的措施;

3.对总表内的有关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约谈促使其配合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行动;

4.限制供水后,业主不得私自对供水系统进行拆卸、改装,若发现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终止供水并收取违约使用水费;

5.在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经治理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核查确认后,解除限制措施。

 

泰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0日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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