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8-12-27 19: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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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提出: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今年以来,在生态环境部的部署下,对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是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在环境管理中扩大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办法》出台的法律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四、《办法》出台后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企业规模、类型不断增多,由城市发展至村镇、偏远地区,与日益增加的排污企业相比,我市环保机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编制偏少,有限的环境执法人员已经不能满足对所有污染源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地处偏远地区,突发的、偷排的污染案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和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弥补了环境执法力量有限的短板,能够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兑现,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有奖举报:

(一)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包括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在内的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 

(三)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五)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

(七)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八)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九)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举报电话: (0538)8207555; 

(二)举报信函,通讯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481号,邮编:271000;??

(三)举报邮箱:tahbyjjb@126.com

(四)来访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同步登记。 

第六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

有奖举报须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第一署名人。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举报人指认现场的,举报人应当配合。

第八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奖励:

(一)举报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第四条第(五)项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第四条第(六)项的,奖励800元; 

(四) 举报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的,奖励1000元; 

对涉及危险废物总量超过三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第四条第(九)项的,奖励10000元; 

(六) 对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或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举报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举报案件被查实,从举报日到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间,对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违法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登记人领取。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奖励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串通或唆使企业、单位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故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的个人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办法》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是设立专门举报渠道。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设了电话、邮箱、邮政信箱和来访的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

二是严格规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认定。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有奖举报须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第一署名人。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举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有《泰安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为有效举报。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举报:

1、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

2、串通或唆使企业、单位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故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

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

4、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6、非首次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7、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

三是及时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在调查过程中,需要举报人指认现场的,举报人应当配合。

四是按要求发放奖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奖励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七、工作要求

(一)举报受理 对来电或来访人员,受理人员应当告知有奖举报的相关规定,并区分日常投诉和有奖举报范围,经核实有关信息属有奖举报范围内的,应当填写《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

(二)举报交办 受理人员将《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交举报受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填写《有奖举报交办单》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根据局领导意见交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

(三)现场查处 承办人员在接到《有奖举报交办单》后,应当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在规定时限内到达举报现场查处。经调查取证后,形成调查处理报告,举报人如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在报告中注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报告移交信访科存档。

(四)奖金发放 承办单位在有奖举报案件办结回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写《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单》送交信访科,由局领导审定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奖金。承办单位应当在有奖举报案件办理期间与举报人保持联系,告知案件查处进度并协助举报人做好奖金申领工作。

(五)归宗存档 承办单位在有奖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一份送信访科,与《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有奖举报交办单》、《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单》等过程材料一并归档。信访科和相关承办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有奖举报案件查办全过程的保密工作。

(六)保密要求

1、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局有关的保密制度,对信访人信息保密,严禁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2、有奖举报信息由信访工作人员统一另册登记、传递和保管,信访人情况不入电子平台。

3、有关单位和本局有关科室需要了解调阅有奖举报保密文件资料,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查阅。

4、有奖举报保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办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在活动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5、工作人员在不需要涉及信访举报问题时,应做到不问、不看、不说,严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和电话中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秘密事项。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18〕5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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