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13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方案》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均对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出了初步安排。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发改价监〔2017〕2091号);2018年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0号),国家三部委的方案和省政府的通知就是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具体安排,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清理标准和政策界限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做好2018年我市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明确清理要求和方法步骤,把握清理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了《方案》。
二、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主体是谁?
清理主体包括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各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
三、清理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范围怎么划定的?
主要是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具体包括: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会议纪要,与企业签订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批复等)。 对上述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我审查清理。
四、清理过程中应掌握什么原则?
凡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存在妨碍公平竞争内容的,要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并明确完成时限;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半年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清理工作分几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做什么?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对清理工作的时间段和工作内容作出如下安排:
(一)梳理审查阶段(2018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列出目录清单,对照有关规定逐件逐条进行审查,梳理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以及需要修改或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公开清废阶段(2018年4月16日-4月30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最终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修改。废除的、修改的政策措施要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汇总阶段 (2018年5月1日-5月15日)。各部门、单位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修改的政策措施等进行总结,连同《泰安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5月16日-5月31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对各部门、单位清理废除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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