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市政府印发了《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字[2018]56号,以下简称《方案》),对全面推进落实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的目标。2015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鲁政字〔2015〕146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号),并于2017年底完成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2017年7月,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明确指出:发展壮大地方国有经济,加快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2018年年底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根据省深化国企改革《十条意见》的要求和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现状,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二、出台依据
主要是《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政府《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鲁政字〔2015〕146号)、《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号)。
三、出台目的
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调动企业积极性,整合国有资源,壮大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四、出台意义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推进,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在理顺国资监管体制同时,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市直部门与企业的各自权责;有利于统一整合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全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激发市管国企经营活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服务和助推我市经济发展;有利于统一国有企业发展的监管政策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主要内容
《方案》共包括集中统一监管范围、基本原则、集中统一监管方式、配套政策、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集中统一监管范围
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二是集中整合、优化配置。三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四是依法操作、公开透明。
(三) 集中统一监管方式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划转产权:
(1)产权划入市国资委。主要是市直单位管理的一般竞争性企业,涉及12个部门所属30户一级企业(不包括目前出资人为国资委的8户企业)。
(2)产权暂不划转。包括〈1〉实质性视同一级管理企业4户,工商登记出资人暂不变更,出资人权利划转市国资委,待条件成熟时,再将产权划转市国资委。〈2〉文化类企业5户,这类企业属于特殊领域的国有资产,暂时维持现状,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研究。〈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6户,待企业完成转企改制后进行产权划转。
(3)产权不再划转。主要是已启动改制破产程序、不适宜再划转产权的企业。涉及7户企业,产权不再划转,由原管理单位负责加快企业改制进程,争取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2、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类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1)市国资委履行全部出资人职责。适用于与市场经济融合较好,具有一定的经营基础,资产规模较大,适合在市场规则指导下改革发展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全部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及《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人对重大事项和资产的管理。市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干部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2)市国资委履行基础管理职责。主要涉及特殊领域的国有文化类企业,市国资委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履行国有产权登记、报表统计等基础管理职责,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动态监控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有关市直单位根据市国资委的委托履行其他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市国资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涉及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市高铁新区建设发展中心)、市财政局管理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授权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市高铁新区建设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四)相关配套政策。涉及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相关政策执行、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有关事业单位经费支持等问题,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解决途径。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明确了动员部署、调研核实、实施划转、推进改革重组四个实施步骤的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间点,并分阶段明确了工作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各市直单位要将所属企业整体移交市国资委或相关市属一级企业,办理企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等移交手续。
(六)工作要求。对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和确保平稳推进三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由成立的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了企业移交后国资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要求严肃划转期间工作纪律,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规范推进程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生产经营稳定。对方案印发后发现的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范围的其他企业,要按《方案》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六、具体措施
(一)部署动员,明确要求。成立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督导落实。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明确了推进统一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计划,分步推进。制定了统一监管推进计划表和时间表,明确了工作步骤及完成时限,按计划分阶段推进统一监管工作。
(三)调研核实,具体实施。在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国有企业调查表的基础上,组织市国资委到企业实地调研,进一步核实拟划转企业情况,征询企业划转移交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企业移交后的改革发展思路,与企业原主管部门研究划转国有产权的具体实施计划。据此,市统一监督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泰安市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实施方案》,随后召开了市属国有企业划转移交工作会议,与相关部门分批签订国有产权划转移交协议,指导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任务。
(四)政策支持,平稳推进。在严肃工作纪律的同时,明确产权划转前后的部门职责,明确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工会等相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政策要求,确保统一监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