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7 16:02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普查,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出台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泰政发〔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经济普查工作进行部署。为促进我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通知》精神解读如下:

一、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沿革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至二十一世纪初,先后完成了3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1次第三产业普查、2次基本单位普查。2003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整合为经济普查,并于2004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为依法开展普查,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7月4日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及时发布实施。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迄今为止,我国已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2018年组织实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7年12月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三、《通知》出台的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等精神,为认真组织开展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泰安实际制定的。

四、《通知》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普查,也是部门参与程度最高的一次普查。市政府印发《通知》充分体现出经济普查是一项政府行为,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作用。《通知》是我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做好此次市情市力调查的根本保障,标志我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有关工作正式启动。

五、《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部分,明确了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对普查的人员配备、经费落实、组织领导,以及如何做好全市的经济普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1、普查的对象和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普查的具体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3、普查的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4、普查人员力量: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县级普查机构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5、经费保障: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比例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乡财政按1:1:1比例共同负担,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

6、机构设置:成立泰安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副调研员和市统计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14个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六、《通知》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依法规范普查,确保数据质量。《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普查,如实组织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打造现代普查,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相关文件:

泰政发〔2018〕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来源:泰安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