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8〕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0 13:5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特邀督查员: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市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政府特邀督查员(以下简称特邀督查员)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特邀督查员参与政务督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督查员是我市政务督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考核监督体系,引入第三方核验评估督查事项落实质效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特邀督查员队伍由驻泰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以及不同行业的基层干部群众代表组成。
  第二章 选聘及任期
  第四条 选聘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文化素养,能够积极建言献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乐于奉献,求真务实,具备较强的调查分析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有基层工作经验或具备较强的联系、沟通能力。
  (四)熟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和工作动态,了解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在基层的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五条 选聘程序
  (一)制定方案。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制定选聘方案,明确选聘时间、选聘范围、标准条件以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届别的名额分配等。
  (二)推荐或自荐。按照选聘方案有关要求,相关单位组织推荐或符合条件的干部群众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自我推荐。
  (三)审核确定。市政府督查室按照选聘条件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确定聘用人员。
  (四)培训聘用。由市政府督查室对拟聘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放聘书。同时,在泰安电视台、《泰安日报》予以公布。
  第六条 特邀督查员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特邀督查员的权利
  (一)知情权。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督查权。按照市政府督查室工作安排,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建议权。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评议权。根据督查工作安排,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决策执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特邀督查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政务督查活动,并按照督查方案和工作要求,反馈相关落实情况。
  (二)严格遵守督查工作制度,不得自行开展督查活动。
  (三)认真开展督查事项落实质效评议工作,做到客观公正。
  (四)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特邀督查员的学习培训、业务开展等日常管理工作。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特邀督查员根据工作安排参与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相关专题督查活动及督查事项落实质效的核验评估活动。
  (二)特邀督查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政务督查方面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
  (三)市政府督查室通过“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工作微信群”和公共邮箱与特邀督查员进行日常联系,并及时发送相关文件、督查方案及背景资料等,以供特邀督查员学习参考。
  第五章 考核
  第十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年度考核为任期年度考核,即聘期满一年时的考核;届满考核为届满时的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考核重点主要是特邀督查员的日常履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表彰、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基准分为100分,综合加分和减分因素,得出考核分数。
  (一)加分因素
  1、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专题督查活动,每个年度至少参加2次,每多参加1次加2分。
  2、认真完成督查事项落实质效核验评估工作,每个任期年度至少参加2次,每多参加1次加2分。
  3、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按时提交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加3分;被市政府督查室作为《政务督查专报》内容采用的,每篇加5分;得到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每篇加8分。
  4、及时提供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建议或意见的,每次加1分。
  (二)扣分因素
  1、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专题督查活动的,每次扣1分。
  2、不认真参加核验评议活动或不及时提报核验评估结果的,每次扣1分。
  3、没有开展督查调研或督查调研报告属抄袭拼凑、敷衍应付的,扣3分。
  第十三条 特邀督查员年度和届满对本人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并作出自我评价,提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特邀督查员工作实际,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通报特邀督查员本人、工作单位及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履职尽责、成绩显著的特邀督查员提出表彰建议和届满续聘建议。
  第六章 表彰、续聘、解聘
  第十六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届满自动解聘,可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特邀督查员,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授予“优秀特邀督查员”称号,任期届满后优先续聘。
  第十八条 特邀督查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业务培训、现场督查、工作调研、核验评估等活动,不履行特邀督查员职责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个人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特邀督查员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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