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8〕5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8-05-04 | 发文日期 | 2018-05-04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发〔2018〕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4 14: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泰安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鲁厅字〔2017〕34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泰安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8〕87号)精神,确定将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其行使原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对集中执法权。其“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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