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8〕1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26 14:4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三控三提”战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矿山企业数量,提高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占比和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力争通过5年努力,推动全市形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绿色发展的新格局。
  (一)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国土开发强度不超过18.45%,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57022.57公顷以内;到2022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6平方米以内。
  (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单位GDP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2%以上,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指标达标率由目前的91%提升至95%以上,大中型石材矿山比例由目前的10%提升至80%以上;到2022年,力争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5万亩以上,减少农村居民点等集体建设用地规模10万亩以上,建设用地地均GDP产出由目前的 14.1 万元/亩提升至25万元/亩以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省级考核合格率达到100%。
  (三)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增强。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42.8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55.19万亩以上,建成高标准农田 17.05  万亩。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依规有序退出。
  (四)国土资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 90%、8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以上;到2022年,全市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5%以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五)国土资源综合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矿产资源有效配置。坚持法治引领,不断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制度。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卫星影像、基础地理信息等科技手段,提升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规划管控作用
  1.编制实施市级国土规划。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编制市国土规划,统筹谋划国土保护、利用、开发和整治,优化开发格局,提升开发质量,规范开发秩序,促进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深入推进“多规合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形成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硬约束。
  2.完善土地规划体系。巩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推进产业向园区、人口向城镇、居住向社区“三集中”,促进城乡、区域、村镇融合协调发展。编制实施土地整治、采煤塌陷地复垦等专项规划,逐步形成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相配套的体系框架。
  3.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态富裕”的总要求,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4.发挥规划管控引领作用。制定泰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各项工作,严禁擅自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实时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统筹推进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国土综合整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创新“飞地经济”合作模式,积极推进项目进区入园,引导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二)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1.完善耕地保护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推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市、县、乡、村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建立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经费来源。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评价与更新监测,定期对县(市、区)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全面更新,加强监测评价成果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应用。
  2.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新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第三方治理。坚持土地整治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工作相结合,发挥“土地整治+”的综合效应。整合涉地涉农资金和项目,以粮食主产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3.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市、县、乡级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后保量保质补充到位。制定耕地开垦费差别化收缴标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新机制,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域内适度统筹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4.以县级为主体制定保障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为主体,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灾毁耕地复垦及奖励等土地整治工作。
  (三)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
  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使用强度。依据国家、省产业目录,落实鼓励、限制、禁止类供地政策,积极探索节地技术和模式,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强化城市、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在用地绩效考核和政府宏观调控与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应用。
  2.完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和使用办法。研究制定经营性用地新增计划指标和存量挖潜指标配比使用办法,工业用地适当配比存量挖潜指标,房地产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挖潜指标。
  3.创新产业用地供应监管政策。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行差别化的供地方式和定价机制,支持土地复合利用和产业融合发展,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合同约束管理和用地退出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共同监管责任,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制度,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4.推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力争土地供地率总体水平达到80%以上。健全市、县级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部门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建立评价考核、信用约束、差别化税费等制度措施,从源头上建立健全闲置低效用地的防控机制。
  5.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按照城中村、旧厂区、棚户区等分类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明确挖潜盘活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创新土地储备新机制,助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6.有序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建库,编制县域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布局规划,鼓励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和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利用,压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试点,支持脱贫攻坚和城乡统筹发展。
  7.探索推进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制定地下空间土地利用激励政策,支持地下交通、综合管廊、人防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等多种方式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四)打造绿色矿山发展新格局
  1.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泰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2.制定实施泰安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规定,加快推动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力度,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鼓励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着力打造新汶矿业成为绿色矿业企业集团。
  3.研究制定绿色矿山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用地保障、财税支持、绿色金融、资源优先配置等扶持政策。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基金,提供增信服务和资金支持。新建矿山将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相关条件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4.推动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试点,健全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调查开发利用现状。引导矿产品精深加工,推进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拉长矿业产业链,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全面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通过示范点建设,总结推广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
  (五)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1.统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各级财政要统筹利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支持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健全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责任,探索推广治理新技术新模式,实现荒地变良田、废物变资源、废矿变生态旅游观光点。
  2.推进生态恢复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为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提供山东模式。
  3.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内一律不再新设矿业权。建立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依法逐步退出和差别化补偿机制,停止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分类处置现有矿业权,限期有序退出。
  4.推进地热和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资源开发利用。科学编制市、县两级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全面开展浅层地温能公益性调查评价,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和措施,理顺地热资源开发管理机制,科学设置地热资源矿业权,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
  (六)实施改革创新工程
  1.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模式。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
  2.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3.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完善矿业权网上交易和竞争性出让制度,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加强出让交易监管,建立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矿业权出让信息分析监测系统。制定矿业权出让基准地价制度,健全矿产资源税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统筹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资源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制度改革。
  4.大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推进实施全省“321”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程,即绿色勘查与深部探测、绿色开采利用、绿色土地工程,清洁能源、清洁地质环境工程,智慧国土工程。
  (七)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综合监管效能
  1.推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国土空间数据资源体系,建成国土空间基础信息云管理与服务平台,完善国土资源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服务机制,为政府部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监管及后续审计等提供基础服务。
  2.加强工业用地绩效管理。开展全市工业用地调查,摸清工业企业用地、税收、环保、用工等情况,构建工业用地数据库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市、县两级工业用地绩效管理平台,实现对工业用地的全方位动态绩效管理。
  3.全面推进科技管矿。以矿山企业为基本单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构建市、县互联互通的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效能。建设数字化矿山,实时远程监控矿山开采活动情况,实现资源储量的动态监管,有效防止矿山企业越界开采、采富弃贫、浪费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包括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工程项目以及国土资源中介服务、国土资源政务诚信等内容的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体系。
  (八)提高县乡两级管理和服务水平
  1.加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规范化建设。以“抓基层、强基础”为重点,围绕不断提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所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和为民服务能力,研究制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方案,重点围绕基础工作、业务工作、法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争先创优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全面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将用地监管、纠纷调处、地籍调查、矿山巡查、地灾防治等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网格到村庄、企业,责任落实到人。
  2.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队伍建设,明确干部队伍建设目标。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制定干部队伍中长期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查评价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沟通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创建工作有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和创建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工作全面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将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有关项目建设和政策落实等方面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多种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创建工作。
  (三)强化督查评价。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国土资源重大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建立创建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做法和经验,引导社会各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创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泰安市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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