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字〔2018〕57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8-08-24 | 发文日期 | 2018-08-24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字〔2018〕5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4 10: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2日
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目的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类
1.6工作原则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县(市、区)和基层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测
3.1.1预防
3.1.2监测
3.1.3预测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3.2.2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
3.2.3预警响应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3.3信息报告
3.4应急处置
3.4.1先期处置
3.4.2应急响应
3.4.3指挥与协调
3.4.4应急处置措施
3.4.5现场指挥部
3.4.6扩大响应
3.4.7应急联动
3.4.8区域合作
3.4.9应急结束
3.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3.6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3.6.2社会救助
3.6.3保险
3.6.4调查与评估
3.6.5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4.2通信和信息发布保障
4.3物资保障
4.4救援环境保障
4.4.1交通运输保障
4.4.2治安保障
4.4.3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4.7科技支撑
4.8资金保障
4.9法律保障
5宣教培训和演练
5.1宣教培训
5.2预案演练
6监督与奖惩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发布实施
8附件
8.1泰安市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8.2泰安市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牢牢把握泰安城市战略定位,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维护安全稳定,加强应急管理各项决策部署,编织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络,强化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构建“指挥统一、结构合理、功能全面、反应灵敏、高效协同、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目的
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1.3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修编)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泰安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泰安市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包括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规定,按照《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1.7.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必要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相邻、相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要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1.7.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大型企业集团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驻泰和市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1.7.3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侧重点、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和发布等,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及时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泰安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和泰安军分区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单位)、武警泰安支队、省属驻泰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2)制订全市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全市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市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5)协调与相邻地区,中央、省属驻泰单位,驻泰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泰安市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国家、省、军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6)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7)分析总结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泰安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是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
负责市政府值守应急,做好县(市、区)、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呈报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和演练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指导市级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县(市、区)、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市级应急平台和市政府相关应急管理网站的维护管理;组织做好年度全市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提出市级应急管理的制度法规和规划建议;办理市应急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运转,完成市应急委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对于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4县(市、区)和基层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法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撤离、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专(兼)职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信息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应对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测
3.1.1预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加强推进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2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要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
3.1.3预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我市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以及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健全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规范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共享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升突发事件事前预防能力。
3.2.1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予以规定。
3.2.2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工作,结合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进行备案,并根据预警级别按规定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制作由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预警信息时,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并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发布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3.2.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驻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报告或通报。
3.2.3.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2.3.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政府应急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市政府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对应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3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信息报告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报告时限和程序: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向市政府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2个小时)。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研判,不必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市政府应急办应将接报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向市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及时将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跟踪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侨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台办等有关部门办理。
3.4应急处置
3.4.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按照应急预案响应机制、职责分工以及领导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4.2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在超出各专项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范围时,报市政府应急办进行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实际情况,市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市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4.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省政府、国家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3.4.4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环境污染,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群众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加强舆情监测监控,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速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如需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由处置牵头部门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新闻办草拟新闻通稿,报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
3.4.5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省、国家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消防支队、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治安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7)物资经费保障组: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本市粮油、蔬菜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救援、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8)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红十字会等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9)应急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 由市人防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和泰安移动公司、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电信公司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市水利渔业局会同市水文局,负责河湖、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0)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网络监管、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3)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员会、市总工会及主管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4.6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3.4.7应急联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驻泰单位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驻泰部队和武警泰安支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8区域合作
市政府加强与毗邻市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市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4.9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5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动态发展、应急处置应对措施及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外侨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6恢复与重建
3.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6.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
(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3.6.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6.4调查与评估
(1)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年初要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3.6.5恢复重建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4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同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可申请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动。
各级政府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联动应急能力。
4.2通信和信息发布保障
由市人防办、市经信委和泰安移动公司、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电信公司、市广播电视台、泰安日报社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市政府应急办应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信息发布保障。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
4.3物资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市发展改革、经信、民政、住建、水利、商务、卫计、林业、安监、人防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市、县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企业作用,探索物联网技术的运用,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4救援环境保障
4.4.1交通运输保障。铁路、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4.2治安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秩序维护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支队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4.4.3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院前急救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6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市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点、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避难人员正常生活。
4.7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市政府负责规划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8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市财政对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提供经费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9法律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宣教培训和演练
5.1宣教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5.2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修订完善。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6监督与奖惩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履行法定职责不当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7日市政府印发的《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发〔2009〕31号)同时废止。
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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