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4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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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起草《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住所是企业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市现行住所登记制度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需提交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文件。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我市的住所登记较为严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和市场主体准入,造成了场地资源利用率低下,成为制约我市企业登记的重要堵点。

(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关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2014年3月1日,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要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经过调研论证,结合泰安市情,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本《办法》,《办法》通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实现了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改革,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还有效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1、实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新住所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应当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对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所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这意味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不需要再提交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材料,证明材料大大简化。同时,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新住所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申报承诺书中对申请人进行了提示告知,告知申请人不得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由申请人在申报承诺书中做出相应承诺,强调了申请人的自律责任。通过实施申报承诺制,将最大程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2、深化了“一址多照”改革。当前,住所资源越来越紧张,费用越来越高,已成为制约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的瓶颈。鉴于此,在原住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一址多照”的范围。通过深化“一址多照”改革,将充分释放场地资源,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3、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原住所办法的基础上,新住所办法增加了对“市场主体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的”这一情况进行处理的规定,完善了处理机制。同时,规定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投入使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通过以上规定,明确了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监管,应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为更好推动《办法》实施,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手续,完善登记注册流程,确保“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全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四是将日常检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安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18〕9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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