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9〕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20号文件精神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01 09:3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

  坚持“救早救小”“应救尽救”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具有泰安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法定年龄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岁以下儿童可不持证)或诊断证明(由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二、加强服务保障

  (一)加强宣传解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各县(市、区)门户网站首页刊发《通知》内容,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组织精干力量,灵活运用政策问答、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使其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搞好政策衔接。加强康复教育衔接。研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范围或其他救助项目工程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的救助对象自负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救助标准。

  (三)强化经费保障。将救助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康复训练经费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县(市、区)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四)加强定点机构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JP3〗各类开展康复业务的机构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康复人才培养,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市、区)政府要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协调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规划、数据共享,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要安排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救助申请、审核、统计等工作,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定点机构监管。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三)加强康复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解读:解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来源: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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