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9〕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
发布日期:2019-02-02 09:4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保字〔2018〕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较基准值或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集中反映水土流失防治成效。综合治理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水土流失治理年度或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防保护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水防治及监督执法情况。综合监管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等。具体考核评估要点可根据国家、省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评估及年度重点工作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周期开展,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2020年、2025年、2030年考核周期期末进行总体考核,其他年份开展年度评估。每年3月份部署当期(当年)考核评估工作,当年12月份完成考核评估。

  第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成立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组”),负责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周期期末总体考核工作,并结合国家、省、市考核重点,印发《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技术细则》。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负责其他年份的年度评估工作及印发《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技术细则》。

  第六条 考核评估采取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自评和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考核评估周期(年度)自评工作,并向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形成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自评报告报送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七条 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核实),提出考核评估评分和考核评估等级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评估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评估内容、技术要求和赋分说明按《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技术细则》执行。

  第九条 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周期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考核工作组公布。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对在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创新水土保持工作机制方面出台重大政策,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酌情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等情况的,视情节给予扣分。

  第十三条 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赋分表


 


相关解读:《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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