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9〕3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4 10:3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社保缴费政策

(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均降至16%。

2.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贯彻执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政策,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政策出台后,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3.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省里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核定退休人员待遇,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继续执行现行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满足降低费率条件,暂不予调整。

三、统筹做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期间的工作衔接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抓好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期间的工作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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