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9〕3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
发布日期:2019-06-05 10:3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含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下同)负责报告本级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以及主管工作方面的突发事件信息(责任清单见附件)。

二、准确把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按照《山东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鲁政发〔2012〕5号),凡是发生在本地、本系统、本部门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按时限、按程序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事件处理完毕后进行终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基本要素。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突发事件的信息,不能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要准确研判,第一时间报告。

三、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

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正常程序是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6991536,传真:6991581)、市应急局值班室(值班电话:6991585,传真:6991585)。不能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越级向省政府、省有关部门报告,但必须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补报。

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同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信息是否需报同级党委,由各级政府确定并报送。

四、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和经研判应当报送的紧急敏感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局;事发后45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接到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要求核报的信息,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随时续报。

五、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部门联动。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救援处置工作的强大合力。市应急局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要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核报信息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防汛抗旱、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等)监测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重要天气预报,110、119、122指挥中心接到的属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的警情信息,应同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值班室报告。

六、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要加强应急值守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应急值守力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吃苦奉献精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应急值守工作岗位。要进一步理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等问题。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对出现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清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报送储备粮储存环节火灾及其他相关事故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报送涉及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车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报送民爆生产、销售环节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报送道路交通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信息;通过110指挥中心接报的有关事故灾害信息。

市司法局:负责报送涉及监狱、戒毒系统相关企业的事故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报送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报送城市内涝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报送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的水上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等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报送水情、旱情和水利工程水毁等信息;水利部门管理的主要河湖、中型河道、水库、重要蓄滞洪区险情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报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造成危害的生物灾害信息;涉及渔港等突发事件或险情信息。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报送各类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旅行社等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应急局:负责报送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信息;发生的地震震情以及有感震动等事件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报送特种设备事故等信息。

市能源局:负责报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信息、煤矿灾害事故或险情等信息、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报送第一时间接警的森林和草原(地)火灾等信息。

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报送泰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企业相关事故信息。

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报送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事故或险情信息。

市消防支队:负责报送火灾,以及参与救援处置的事故或险情等信息;通过119指挥中心接报的有关事故灾害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报送易引发灾害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遇有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应及时报告。

市水文局:负责报送大汶河、大中型水库的水文监测预报信息。

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负责报送泰安境内黄河、东平湖水情、险情信息和水文监测预报等信息。

泰山站、京沪高铁泰安站:负责报送铁路运输安全事故信息,铁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的通行中断等事件信息。

以上部门(单位)主管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信息,并抄报市应急局。


相关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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