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产业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8 09: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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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大力发展新兴产业,营造有利于新产业用地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保障,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工作全面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产业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的通知》,并按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泰政字〔2019〕49号。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切实支持新产业发展,深入了解企业实际用地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随着我市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一些新产业将逐步落地泰安,对于这些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产业,完全依靠传统的产业用地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所以,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实加大对新产业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的保障力度。

四、政策出台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新产业用地的分类和认定。二是优化了新产业项目规划要求和新产业用地出让方案审批程序。三是明确了新产业用地兼容复合利用。四是规范了新产业用地转让行为。

五、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内容有:一是新产业用地包括融合科技、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二是新产业项目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条件外,新产业项目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万元/亩。三是按照程序批准后,新产业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标准参照商业服务业用地标准执行,新产业用地中的综合、研发等按照工业厂房审批,参照工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计入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四是对新产业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违约责任等内容,新产业项目认定机关要落实认定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核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放宽条件。没有签订监管协议的新产业用地,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得开工建设,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的,不得分割转让。

六、政策落实的措施

一是加强对《通知》精神的宣传引导,提升各级抓落实的自觉性。二是对落实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定期进行核验评估。三是对弄虚作假、放宽条件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严格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不断提升各级抓落实的规范性和工作的主动性。

 

 

2019年7月18日


相关文件:泰政字〔2019〕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产业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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