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19〕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产业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8 15:5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产业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细化新产业用地分类

新产业用地包括融合科技、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在现有城市规划地类中“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加新产业用地类型(M0)。新产业用地类型(M0)在供地和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新产业用地)”。

 

二、新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新产业项目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条件外,新产业项目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万元/亩。按照约定期限项目竣工投产,亩均产值不得低于52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得低于30万元/亩。

 

三、新产业项目的认定和审批

泰山区、岱岳区及市各功能区范围内的新上新产业项目,由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审核出具认定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市辖区范围内的“市科技创新50强”“市工业领军50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上新产业项目,由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分别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审查后,报市政府书面批复同意后享受新产业用地和规划政策。

县(市)的新产业项目认定和审批,由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新产业项目规划要求

按照程序批准后,新产业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标准参照商业服务业用地标准执行,新产业用地中的综合、研发等按照工业厂房审批,参照工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计入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严禁采用住宅、公寓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设计。

 

五、新产业用地出让方案审批

按照批复文件,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要编制新产业用地出让方案,明确新产业项目类型、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投入产出等基本情况,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其他县(市)的新产业用地出让由所在县(市)政府审批。“市科技创新50强”“市工业领军50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的不再编制出让方案。

 

六、新产业项目供地条件

按照政府批准的新产业用地出让方案,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在公平、公正、公开、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具体要求作为供地条件,不得设置与住宅、商服等用地捆绑等内容。

 

七、新产业用地兼容复合利用

支持新产业中工业、科研、商业等功能混合用地,单体工程兼容生产、研发、科教、办公、后勤等多种用途。允许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公寓、专家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鼓励开发利用旧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在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建性改造,多元化、多用途利用,允许其在建筑物外增加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20%的附属配套设施。

 

八、规范新产业用地转让行为

项目主体自持房产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50%。建设项目完成通过综合验收后首次分割转让或再次转让,由原新产业项目认定和审查机关对受让方是否符合新产业要求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受让方不符合新产业要求的,不予办理转让。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批复中,应对新产业用地转让等特殊事项在条款中予以明确,并将有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权利证书中记载。

 

九、加强新产业用地和规划的批后监管

对新产业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违约责任等内容,新产业项目认定机关要落实认定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核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放宽条件。没有签订监管协议的新产业用地,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得开工建设,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的,不得分割转让。

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改变新产业具体的业态和用途。对擅自改变新产业项目土地及房屋原有使用功能、违规销售、未达到约定投入、产出、亩均税收等要求的企业,要严肃追究认定机关的责任。同时,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本通知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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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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