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9-07-24 0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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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和制定依据

5月7日,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司发通〔201954),确定在山东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5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鲁政办字〔201983号)提出2019年年底前,选取部分市和省直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6月10日,经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201947号),我市被确定为4个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地市之一。为圆满完成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我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试点范围、试点任务、工作步骤和组织实施等四部分内容。试点范围部分,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在前期梳理的基础上形成市、县两级《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明确了市级试点事项27项、县级试点指导事项10项,并实行动态调整;试点任务部分,主要包括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和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等五个方面内容,配套制定了《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失信联合惩戒操作流程》,为实施试点工作提供制度支撑;工作步骤部分,分为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做法三个阶段,明确我市试点时间截止20191031日,各部门、地区于201910月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材料上报。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诠释说明

《工作方案》中所指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工作方案》中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19〕5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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