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9〕5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24 15:1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近期,经省政府批准,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司〔2019〕47号),泰安市被确定为4个全面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市之一。为扎实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要求和工作基础,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市级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范围暂确定27项(清单附后),县级暂确定10项指导事项,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清单附后),并实行动态调整。试点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列入试点范围。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系统内告知承诺制试点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本方案规定组织实施。

 

二、试点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试点部门要在试点工作开始前,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试点证明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核查方式、时间和标准等,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途径,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线上共享、线下协查机制,畅通信息核查渠道。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核查难度较大、办事效率较低等情况,影响实施效果的,要及时调整核查方式。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四)健全信用监管机制。试点部门要根据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试点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试点工作环节重大风险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建立试点容错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7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公布本地本部门试点事项目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

(二)组织开展试点(10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定期汇总和分析试点工作情况,根据实际调整工作措施,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取得工作实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对试点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司法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加大领导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市及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是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调度指导等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审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配合力度,提供信息共享、行政协助等方面工作支持。

(二)加大保障力度。市司法局要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加强对试点证明事项的规范管理,明确证明事项所需核查材料的内容和服务要求,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信息核查打通数据壁垒,提供数据支撑。要在信息核查的协作机制、标准、核查信息的效力确认等方面加大研究力度,加强制度支持。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建立健全对守信的联合激励机制和对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宣传交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通过行政指导、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帮助公众知晓和理解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为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司法局要加强调度指导,建立月报制度,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交流试点经验做法,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成果。

各县(市、区)和试点部门要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于7月25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

1.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市级)

2.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指导清单(县级)

3.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失信联合惩戒操作流程

 

 

 

附件3

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减证便民”,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加强证明事项信息事中事后核查监管,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司〔2019〕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包括政务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需求部门)、原证明事项材料开具部门(以下统称信息供给部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信息需求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事项信息事中事后核查是指申请人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信息需求部门、信息供给部门等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所承诺的证明事项信息内容予以核实。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明事项事中事后信息核查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信息需求部门、信息供给部门、大数据信息监管部门及社会信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证明事项信息事中事后核查有关工作。

信息供给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息的事中事后核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承诺的证明事项信息内容为信息需求部门或其所管理单位掌握的,应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通过内部信息流转等形式进行内部核查。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申请人承诺的证明事项信息内容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的,应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

信息需求部门根据申请人办理事项的承诺时限、证明事项信息数据时效等情况,确定信息共享的具体要求,标准,提出信息需求清单,由大数据信息监管部门牵头,信息供给部门按照需求清单提供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承诺的证明事项信息内容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的,信息需求部门和信息供给部门应通过部门间行政协助方式予以核查。

信息需求部门和信息供给部门应根据申请人办理事项的承诺时限、证明事项数据调用时效等情况,协商确定核查的具体要求、标准。

对于信息需求部门已办结政务事项涉及的证明事项信息,信息供给部门应当在接收到信息需求部门核查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八条  证明事项信息通过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仍无法予以核实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信息供给部门、信息需求部门、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予以核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提高行政效率。要优化现场检查工作流程,最大限度避免检查扰民。

第九条  信息供给部门为政府部门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的,信息需求部门可以向管理信息供给部门的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协助,该政府部门应当协助核查证明事项信息。

第十条  建立信息核查联络员制度,信息需求部门、信息供给部门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部门间证明事项信息核查工作。联络员所在单位要进行充分授权,提高信息核查效率。

第十一条  信息需求部门未采取核查措施、信息供给部门未按时提供核查信息或提供信息错误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需求部门和信息供给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机制,加强信息技术保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信息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信息需求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决定,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社会信用监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虚假承诺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失信联合惩戒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中对申请人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中,试点部门对申请人虚假承诺等失信信息的归集、应用,适用本流程规定处理。

二、失信信息确定和录入

1.根据《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规定,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确定为失信行为。

2.根据《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需求部门通过内部核查发现申请人失信行为的,信息需求部门应通过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录入平台。

根据《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息需求部门通过共享信息发现申请人失信行为的,应交由信息供给部门确认,并由信息供给部门通过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录入平台。

根据《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信息供给部门核查发现申请人失信行为的,信息供给部门应通过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录入平台。

根据《泰安市证明事项信息核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息供给部门、信息需求部门、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失信行为的,应通过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失信信息录入平台。

3.信息供给部门、信息需求部门等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市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对严重失信申请人发起联合惩戒。

三、失信惩戒

1.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规定,在试点工作中,申请人出现失信行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2.各级各部门根据“联合奖惩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应失信惩戒情形,对失信人实行惩戒。

3.市发改委、司法局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积极加强联合惩戒的制度支撑,进一步扩展惩戒领域,明确惩戒措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法人失信信息

 

附件1-2.doc



  相关解读: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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