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9 10: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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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战略部署,201883日,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9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20181223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六厅委印发了《山东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保字〔20187号)。

三、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全面加强全市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基础支撑。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水土流失面积动态变化情况,较基准值或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集中反映水土流失防治成效。综合治理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水土流失治理年度或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预防保护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水防治及监督执法情况。综合监管主要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等。具体考核评估要点可根据国家、省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评估及年度重点工作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政策文件出台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成立全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组”),负责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周期期末总体考核工作,并结合国家、省、市考核重点,印发《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技术细则》。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负责其他年份的年度评估工作及印发《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评估技术细则》。

考核评估采取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自评和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于每年1225日前完成考核评估周期(年度)自评工作,并向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核实),提出考核评估评分和考核评估等级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周期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考核工作组公布。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等相关水土保持指标达标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19〕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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