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19〕7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0 14:06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9〕1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确定了全市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以发布,通知如下:

一、以2018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19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也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四、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时,应向生产经营一线的普通职工倾斜,普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且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

五、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

附件:2019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2019年度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


相关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解读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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