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1-26 20:27 浏览次数: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响应的决定,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12624时起,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级响应实施以下防控措施。

一、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1.一律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

2.全市所有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类长途(班线)客车、公交(市内、城际、城乡)车辆、旅游包车、定制客车暂时停运。

3.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浴室、公园、体育健身场馆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暂时全面停止营业,酒店、饭店不再接待家庭聚餐及各类大型宴会。

4.全市培训机构暂时一律停止开展线下服务。

5.严禁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

6.市民在公共场所应佩戴口罩。

二、限制来往其他地区

1.原则上除经允许的应急、特种和物资保障需要的车辆和人员外,来泰安旅游的车辆、人员严格控制进入泰安市。途径泰安市辖区的高速公路主线可正常通行。

2.旅行社暂停组团。

3.各客运公司暂时取消班车。

4.非必须,本市人员不要前往泰安市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严格实施卫生检疫

1.在火车站、高铁站、航空港、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省、县、乡道路等所有入泰通道设立留验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外地来泰人员开展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由现场工作组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对其中的发热病人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2.旅馆、酒店等住宿业暂停外地来泰人员订单,对已预订客房订单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对已入住的湖北地区来泰人员,由属地政府统一安置到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3.外地来泰人员必须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至抵泰后14天,如有发热等症状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4.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严格消毒管理措施

1.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

3.做好疫源地终末消毒处理。

五、快速开展病毒检测

1.具备PCR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对湖北地区来泰发热病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流行病学线索调查。

2.集中统筹全市优质医疗资源,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准备。

六、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供应

1.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需日常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采购,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保供。

2.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七、全民动员群防群控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机制,积极防控,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属地应急指挥机构。

2.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3.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力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组织市民开展群防群控。

4.鼓励市民群众提供外地来泰人员线索。

八、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

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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