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53号)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1 16: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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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53号)于2020年11月2日正式发布,《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一方面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需要,同时也是推动大气治理长期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今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预案进行了全面修订。将原有的十个部分调整为八个部分,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应急演练、预案管理、附则等。相对以前的预案,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要求更加规范,条理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效。

新修订的预案继续实行分级管理。预案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对应预警分级,并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应急响应也分为三个等级,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

本次预案兼顾严格管控与服务发展。预案坚持分类施策、差异化管控,一企一策,精准减排,明确每一家企业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在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大气质量的同时,充分体现“六稳”“六保”要求。

(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对重点行业进行绩效评级,实行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以及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结合企业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二)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其中,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三)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建设、水利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市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

(四)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工业企业,视情减少管控措施;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原则上不予采取停限产措施。

(五)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同时设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设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  局长  李华民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20〕5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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