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字〔2020〕9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8 16: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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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度评审一次。分为市青年科技创新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6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条 市青年科技创新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个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旨在奖励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科技、教育、人事、经济等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最终奖励结果;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有关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奖励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提名个人和组织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和组织提名:

(一)一名以上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单独或共同提名。具备资格的提名专家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级以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提名应当符合提名规则,提名个人和组织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

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前,应当在候选项目完成人或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方可提名。

第十条 市奖励办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项目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业评审组对受理项目和人选进行初评,并根据奖励原则按一定比例确定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复审; 

(二)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市奖励办,复审采用异地会议评审方式;

(三)市奖励办应当将奖励建议名单在市级媒体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市奖励办负责异议的调查与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同奖励建议名单一并报市奖励委员会;

(四)市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确定奖励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报请市政府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市境内设立公益性的、旨在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在本市内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的备案、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候选者、提名个人和组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候选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影响评审公正性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度候选者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三)提名个人和组织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度提名资格;

(四)评审专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有关秘密等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记入科研诚信记录,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资格、条件、标准、程序、规则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0年8月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政字〔2020〕9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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