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规定,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工作,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网站:http://www.tai.gov.cn)查看《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邮箱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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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1日
2020年11月3日
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缴纳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和车位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回购、收回(收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和由全资国有企业组织建设的惠普家园东区、惠普家园西区、惠普家园南区、惠丰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指导监督,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缴纳的政府收益(包含土地出让金)和车位差价款,扣除应缴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收回(收购)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因回购或收回(收购)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为政府产权,不上市交易。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买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买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缴清购房款之日起计算,下同)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向政府缴纳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购买车位的还需缴纳车位差价款后,土地变更为出让住宅用地,住房性质变更为商品住房。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其中:核算比例分别为:惠普家园东区为34%;惠普家园西区为36%;惠普家园南区为40%;惠丰园小区为19%。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
土地出让金包含在政府收益中,其计算公式为: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手续时山东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1%,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日期从本宗地上第一套房屋交易起算。
第八条 购买惠丰园小区地下车位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按照地下车位购买合同,先缴纳车位差价款(政府承担的地下车库50%的建设费用)后,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住房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或受让人申请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全额购房发票及银行按揭贷款等材料,填写《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详见附表1)。
(二)受理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核算应缴纳的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车位差价款等相关价款。车位差价款和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取后开具发票,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登记。申请人持《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缴纳车位差价款和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的发票、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到税务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缴纳相关税费和房屋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取得完全产权,需由个人承担的税费由购房人缴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和收回(收购)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代表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收回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解除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收回房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或收回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原购买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及配套房、车位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达《限期回购、收回或者缴纳政府收益等相关价款通知单》。限期内拒不接受回购或收回,也不缴纳政府收益取得完全产权的,提请法院或行政执法部门强制回购或收回。
(一)以虚假资料、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且拒不改正的;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遗产继承、法院判决或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
(四)原申请人去逝,继承人非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的。
第十五条 回购或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达限期回购或收回通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或收回通知发放、告知收回理由、收回价格及迁出期限。
(二)入户踏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回购或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现场入户踏勘,确认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已结清,经济适用住房设施有损坏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自行修复。
(三)签订回购或收回协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签订回购协议,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产权登记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因不动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按规定由回购双方自行承担。
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和原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解除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订收回房产协议。
(四)房款支付。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回购房产的,在办理完房屋不动产过户手续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支付回购房款。
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解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收回房产的,由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退还购房款。
第十六条 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解除购房合同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购,收购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原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及配套房、车位价格执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收购房屋产权登记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因不动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按规定由收购双方自行承担。
惠普家园西区、惠普家园南区、惠丰园小区收回、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政府负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资金、减免的相关费用及土地出让金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处置。其中:
(一)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确定总额的60%计算缴纳。
(二)惠普家园西区、惠普家园南区、惠丰园小区政府负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资金、减免的相关费用以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确定,由实施单位代财政收取并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三)惠丰园小区地下车位补缴车位差价款由实施单位代财政收取并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七条 回购或收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惠普家园东区收回、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不动产登记房屋性质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筹管理。
第十八条 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交由政府回购的家庭,仍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标准的,可按照提报住房保障申请时规定程序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以及其他建设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规定,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工作,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