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0-008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0-12-21 09: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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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综合水平的快速提升,燃气事业也在不断加速发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于2003年通过,随着时间推移和全省燃气行业的不断变化,省《条例》先后经过2015、2016年两次修订,我省其他地市也分别出台了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市燃气行业的不断发展,亟需出台一部符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的管理办法。本次我市《办法》的出台确保了我市燃气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对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发展,推进行业法治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出台依据

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等法规制定。

三、出台目的

推进燃气管理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建设;为消除燃气行业安全隐患、解决燃气行业新老问题提供法治化方案;确保燃气事业随我市城市建设综合水平的快速提升规范有序发展。

四、出台意义

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发展,有效解燃气管理中面对的新问题,提高全市燃气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保护、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附则等七章四十四条,从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企业安全制度管理、燃气用户用气情况安全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规定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管道,除必要的过境中压以上(不包含中压)燃气管道外,禁止交叉。《办法》规定燃气企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明确燃气安全的责任主体和禁止行为,并对第三方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对单位用户每年不低于3次检查,对居民用户每年不低于1次。另外,列出燃气用户的禁止行为和相关的责任义务。

六、落实具体措施

一是要促进燃气管理工作体系化建设。按照《办法》不断健全完善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通过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共同推进落实管理工作职责,形成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

二是要加强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培养建立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在实际工作中以《办法》为指导实施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符合泰安市本地实际的燃气管理制度,不断促进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三是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对《办法》的内容、作用和意义进行宣传,在燃气行业培训和进社区服务活动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办法》进企业、进社区,让社会大众了解《办法》、支持《办法》,增加社会知晓度。

七、政策文件要求

《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20〕5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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