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20)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25 08:57 浏览次数:

根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9〕7号)规定,现对泰安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20)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督察组在淄博、潍坊、济宁、菏泽等地抽查20 台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其中17 台达不到相关控制标准。


二、整改目标

辖区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基本技术性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监督监测等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


三、整改措施

(一)全面摸底排查。2019 年6 月底前,组织对辖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达标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确保年底前辖区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全部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执法检查,确保污染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整改效果

目前,全市共有5家企业自建了焚烧炉,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监督监测等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


五、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如有异议,请致电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538-8877632。


泰安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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