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58)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25 08:59 浏览次数:

根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9〕7号)规定,现对泰安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58)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2015年山东省对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的专项调查显示,154个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受污染,其中51个地下水为重污染。监测的184眼饮用水井,其中53眼检测出四氯化碳、苯胺等有毒物质。


二、整改目标

进一步摸清地下水污染现状,完成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编制工作,控制地下水污染迁移、扩散,遏制地下水污染。停止使用检出四氯化碳、苯胺等有毒有害因子的饮用水井。重新认定化工园区,全面加强化工园区管理。


三、整改措施

(一)开展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2018年底前,进一步摸清地下水污染现状,完成6个重污染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逐步控制地下水污染迁移、扩散。完成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开展日常监测,加强预警监控,遏制地下水污染。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存在隐患的化工企业集聚区开展深入调查。开展受污染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2018年底前,对已受污染土壤进行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二)停止使用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水井。立即停止使用检出四氯化碳、苯胺等有毒有害因子的1眼饮用水井,完成水源替代工作。

(三)组织园区认定,强化园区管理。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评分标准组织化工园区认定,对于达不到认定标准要求的,实施一票否决。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加强化工园区管理和运行情况考核,凡考核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实行项目限批。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环保综合治理化工项目。严把技改项目立项审批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直接关停。


四、整改效果

(一)全市9个化工企业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均已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我市6个重污染化工企业集聚区防控方案和3个轻污染化工企业集聚区整改方案均已编制完成,有效控制地下水污染、扩散。

(二)立即停止使用检出四氯化碳、苯胺等有毒有害因子的1眼饮用水井,完成水源替代工作。

(三)园区认定工作已完成,并长效推进园区管理。


五、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如有异议,请致电泰安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538-8877632。

泰安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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