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20-02-05 14: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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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0〕2号),为便于更好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支持帮助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市税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单位,聚焦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参考借鉴北京、苏州、青岛、滨州等省市相关做法,紧密结合泰安实际,研究提出了十二条针对性强、支持力度大、含金量高的扶持政策,与广大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

二、政策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内容涉及强化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生产、优化企业服务等五个方面,包含十二条具体措施。

(一)第一部分“强化财政支持”。从加大财政贴息支持、提供过桥还贷资金支持、加快财政资金拨付3个方面采取扶持举措。《实施意见》提出,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财政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应急周转资金池,对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的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对已有明确政策标准并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各主管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拨付进度,确保资金“早拨付”、企业“早受益”。

(二)第二部分“加大金融支持”。包括:各银行机构要采取无还本续贷、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做好续贷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要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至少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三)第三部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意见》提出: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四)第四部分“支持企业复工生产”。包括: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养老、医保、失业、工伤保险费等。

(五)第五部分“优化企业服务”。《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帮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对经济运行、企业生产调度监测,建立“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业化危为机、共克时艰、稳定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的12条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政府与广大中小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的真心诚意。政策的出台,将对稳定社会预期,减少疫情冲击影响,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20〕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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