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20〕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6 10:4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和标准时点

(一)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我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普查内容。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建立领导机制

成立泰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功能区要于3月25日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普查领导机构要于4月底前组建完成。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协助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省以上驻泰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普查工作机构,按照所在地政府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助做好本单位普查工作。

三、配强普查队伍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是普查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必须选优配强。各级要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聘、从有关单位借调等方式,把素质高、责任心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的人员,选聘到普查“两员”队伍中,确保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要开展全面系统的普查培训,确保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胜任普查工作要求。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加强质量控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普查各项工作。要实时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要求,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普查获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实施考核、奖惩、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加强经费保障

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普查专用设备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在此基础上合理测算新增设备数量,确需新购置的设备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最大限度节约经费支出,降低普查成本,所需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乡财政按1:1:1比例共同负担,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不得将负担下移。

六、营造浓厚氛围

要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类媒体,发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泰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pdf

      泰政发〔2020〕6号.docx

   泰政发〔2020〕6号.pdf


相关解读: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的解读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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