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土地,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5-04
发布机关: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范性文件标识:
标题: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泰自资规字〔2020〕90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2023-03-20 失效原因: 文件内容不符合目前相关政策要求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意见》的实施细则

泰自资规字〔2020〕90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意见》,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为工业项目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发挥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规划引领

1、做好工业用地发展的规划保障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深入研究工业用地现状和问题,预测工业用地发展变化趋势,从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出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比例,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为工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2、 加强规划引领,保障重点项目落地

指导各区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聚集发展。坚持前置服务,及时掌握各区发展需求,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从选址到落地全过程,优化控规审查流程,全力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落地。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工业园区建设中的指导作用,引导工业园区健康转型发展。

3、指导方案审查,优化工业项目审批服务

根据全市加快重点项目落地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已下放至各区。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参与,出谋划策,通过各区规划服务中心和审批服务局的共同努力,真正打通了工业项目全流程审批的通道。目前,工业用地已经实现了“带方案出让土地”和“拿地即开工”,大大提高了审批服务效率。

二、全力保障工业项目新增用地

4、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单独选址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项目审查要求,在具备立项、初步设计、环评、占用林地许可、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证明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等材料,签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完征地程序后,组织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组卷上报,做到应保尽保。

5、对真实有效工业项目批次新增用地全力保障

以真实有效的工业项目落地开工,作为配置批次新增用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依据。在批次用地上报时,上报用地应为净地。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对新上项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明确用地批复后的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条件,在上报批次新增用地时,统筹做好供地前期准备,压茬进行,确保下达用地批复后两个月内供地、开工建设,核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对土地四至范围、拟征收土地为净地、土地审批后两个月内供地确保及时核销土地计划指标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土地拟受让单位要就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包含土地退出条款的违约责任等与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县级政府承诺、履约监管协议与该宗地的规划条件随建设用地报件一并上报。

6、引导新上工业项目跟着批而未供土地走

对未落实项目的批而未供土地,加大招商推介力度,实行“以地招商”,引导工业项目选址优先选择已经批复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土地。

7、充分利用好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政策

对2009年以来,各县(市、区)、功能区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批次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在组织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向省申请区位调整,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调整、盘活、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对工业项目的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8、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工业项目

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外的工业项目新增用地,通过办理市批农转用的方式,将土地供应给村集体,探索通过出让、出租或入股、联营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进行项目建设,提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拿地成本。

9、建立工业用地报批绿色通道

及时审查转报各地上报的工业用地报件,对“双50强”企业、市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审查开辟“绿色通道”。建立用地报件跟踪制,采取专人负责,严把报件质量。对省级审批的用地报件,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对接沟通,主动跟进报件的审批进展,确保及时审批。

对东平县、宁阳县的工业建设用地报件,按照省政府下放省级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要求,及时审批用地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盖章和备案。

三、加大存量用地盘活力度

10、鼓励建设工业地产

一是标准化工业厂房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按照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中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可分割工业厂房。建筑功能以工业标准厂房为主,可按照规定比例配建行政办公、物业、生活配套服务等,其中项目范围内配建的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配建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分割转让。鼓励按规范建设多层或高层标准化厂房。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有固定封闭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单位。

二是允许分割转让。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项目主体须向所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办事处)提出分割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建筑(构造)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三是办公、物业等配套用房,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承担相应管理义务,由运营单位或共同指定园内单位统一管理。

四是对拟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的工业项目,一律实行带方案出让标准化工业厂房用地,明确产权初步分割要求,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注明。

五是对现有工业用地和“旧厂房”,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1、支持新产业用地

一是对工业项目中融合科技、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按照新产业用地类型(M0)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新产业项目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条件外,新产业项目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50万元/亩。按照约定期限项目竣工投产,亩均产值不得低于52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得低于30万元/亩。

二是新产业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标准参照商业服务业用地标准执行,新产业用地中的综合、研发等按照工业厂房审批,参照工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计入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三是按照政府批准的新产业用地出让方案,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在公平、公正、公开、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具体要求作为供地条件,不得设置与住宅、商服等用地捆绑等内容。

四是支持新产业中工业、科研、商业等功能混合用地,单体工程兼容生产、研发、科教、办公、后勤等多种用途。允许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公寓、专家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鼓励开发利用旧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在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建性改造,多元化、多用途利用,允许其在建筑物外增加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20%的附属配套设施。

五是规范新产业用地转让行为。项目主体自持房产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50%。建设项目完成通过综合验收后首次分割转让或再次转让,由原新产业项目认定和审查机关对受让方是否符合新产业要求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受让方不符合新产业要求的,不予办理转让。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批复中,应对新产业用地转让等特殊事项在条款中予以明确,并将有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权利证书中记载。

12、支持工业用地“退二进三”,重组、并购

对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并购、收购等市场方式盘活低效、闲置厂房以及“僵尸企业”的土地资产。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政府依法进行收回。

13、支持新建人才公寓、专家公寓和职工宿舍用地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投资公司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批而未供的土地建设人才公寓、专家公寓,在作出相关承诺后,可以容缺受理,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符合专家和人才公寓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积极推行“带方案用地”审批服务模式,实现“拿地即开工”。

14、加强批后监管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违约责任等内容,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的,不得分割转让。未达到约定投入、产出、亩均税收等要求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5、加大放管服力度

授权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批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委托各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土地监管协议。

四、加大不动产支持工业经济力度

16、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工业经济企业开辟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办理流程从串联改为并联,推进部门之间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能由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再让企业提供,进一步减少让企业提供的资料,让数据多跑腿,企业少跑路,不动产登记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发证。

17、支持盘活企业资产,允许企业用地分宗

为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支持盘活企业资产,允许企业用地分宗,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分割登记后,规划条件允许改建扩建的,经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改建扩建。一宗地原则上只能分割成二宗,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四宗。宗地分割登记要求有明确四至界线,而且能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有独立对外交通出入口的,按独立宗进行分割登记;若无法按要求明确宗地分割四至界线的,按共用宗分别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五、建立考核工作机制

18、对每年各县(市、区)、功能区招商引资及工业项目争取省新增用地计划、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进展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进行常态化管理,及时汇总数据,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业经济发展进行科学考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