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去年12月初,我们已经对《泰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按照上级要求,近期《实施办法》将提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与省国资委实施办法相比,保持主要内容及结构不变,共八章84条,分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和附则等内容。根据我市市属企业实际,结合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建议,我们仅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修改:
1、适用范围。“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省里适用范围为:“由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2、资产损失标准。与省国资委实施办法相比,对资产损失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第二十条“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认定”。省里规定:“①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②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③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中央企业划分标准为500万元、5000万元)。鉴于我市市属企业与省属企业在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差距,我市《实施办法》调整为“①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②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③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请各有关部门再次提出书面意见,于6月8日上午12:00前反馈市国资委。
邮箱:tacq5049@126.com
附:《泰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