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20〕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和泰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1 10:48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泰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泰安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政务诚信工作机制,推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务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增强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全面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政务诚信建设基础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矛盾和问题。  (市司法局等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全面实施政务公开,着力打造阳光政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科学编制并动态调整政务公开目录,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依法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相关事项。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别负责)

(二)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3.建立健全政务领域诚信档案。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归集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以及公务员廉政记录、表彰奖励情况、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违规和违反社会公德情况等信息,建立统一的政务领域诚信档案。探索建立政务领域公开承诺践诺长效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公开作出服务质量承诺、办理期限承诺和诚实守信承诺,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档案。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政务领域诚信档案。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分别负责)

4.严格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针对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其参评各类荣誉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建立公务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对有考试舞弊、替考等行为的考生,依法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分别负责)

5.健全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目录事项,依法依规采集政府机构和公务员政务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完善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实施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6.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完善政府采购及采购人信用档案,依法依规披露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畅通政府采购过程毁约、违约等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

7.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明确项目政府方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及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不断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全面归集采购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使用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作为评标(评审)和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9.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建立一体化台账制度,密切监测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进度,坚决杜绝虚假签约,避免重复签约。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举债、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防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政务失信行为发生。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1.加强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和诚信农村基层组织创建活动,加大乡镇(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卫生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不断优化基层诚信环境。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四)发挥政府引领示范作用

12.深化“信用+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削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措施,严格执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13.推行“信用+市场监管”模式创新。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探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不断优化行业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

14.拓展“信用+行业管理”覆盖领域。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集聚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多方力量,加快制定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评价及应用办法,不断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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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二)加快制度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确保信息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新路径,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深化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应用,切实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三)加强监测预警。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归集和共享优势,整合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及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作用,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信用状况进行监测、预警。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评价奖惩。  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办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将各级政府政务诚信有关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各级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分别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  将知信、学信、用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组织开展诚信知识竞赛、公开承诺践诺、诚信单位创建等主题活动,不断增强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推介和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泰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评价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信用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鲁信用办〔2019〕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全面记录、科学评价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加速构建以信用监管信息全量归集、按需共享、依法依规公开公示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深化失信联合惩戒,有效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环节,不断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努力打造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信用监管数据基础。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归集和公示的基础上,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充分发挥市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作用,畅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渠道,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行业组织等第三方信息,构建社会信用信息“一张网”,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应归集、尽归集”“应公开、尽公开”,构建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夯实信用监管数据基础。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广泛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增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的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加快梳理、编制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样式和记录标准,全面推行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制度,将承诺、履约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引入和培育一批具备相关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记录、信用等级评估、信用报告编制及结果互认机制。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对虚假承诺、不履约承诺及其他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等渠道,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做好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定期将各行业各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供其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逐步向社会公开。鼓励和支持各行业监管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健全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化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联合奖惩事项认定标准及奖惩措施,重点将存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对相关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推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业务流程,建立失信联合惩戒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失信专项治理,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依法履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要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于特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市场。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健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创造条件。建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信用。完善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置、反馈相关情况。因错误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培训、信用报告编制、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主动将信用监管手段融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关键环节,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视联网等技术手段,探索应用联合执法、非接触式监管等模式,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效率。

(二)开展试点示范。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具有一定基础的县(市、区)、部门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积极开展做好我市申报、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相关准备工作。

(三)加强考评奖惩。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建立重点任务协调推动及绩效评估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评估结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评、政务诚信考评指标体系。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及成效的解读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运用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泰政发〔2020〕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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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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